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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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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府办发[2013]206号
  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从2013年开始,用2-3年的时间,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厂办大集体历史,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范围
  凡市、区县(自治县)所属国有企业于二十世纪中后期经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仍存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中央在渝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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