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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社的古代共产主义的理论!
——学习马克思关于中国社会问题的指示(3)
中国的古代共产主义就是中国的农村村社,或者叫做自然村,或者叫做原始公社的最近形态,或者马克思叫做亚细亚所有制,或者马克思叫做农村公社等,这个农村公社的共产主义就是古代共产主义!中国古代共产主义的特征是:
第一,中国农村村社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
这个共同体是原始公社进化的最近形态。是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或者通过移民组成的村社组织。村社这种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一旦村社的人们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 (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村社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因此,中国的村社就是人类生存的最理想的共同体。
中国的村社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中国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中国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第二,中国农村村社的土地公有制的形成
土地公有制的含义是,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村社社员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可见,土地公有既表现为村社的共同财产,也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是大自然给人类的恩赐,是人类幸福生存的大前提!因此,土地私有化自然就是反人类反自然的罪恶勾当!
第三,中国村社土地公有制的表现方式
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村社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实际的村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皇权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村社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村社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 许多村社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 村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在中国就是属于皇帝官僚。
第四,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
中国村社的社员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社员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村社出发,还是从组成村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在村社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村社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其他个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同体的生存。
第五,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的生产的目的
在古代中国村社中,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为什么古代共产主义的人们生产为了人而不是为了财富呢?因为,人就是财富,人的生产就是财富,人的生产力就是财富,这些财富作为物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物质产品中,在古代人看来,生产为了人,生产物质财富是为了人。物质财富是为了供人消费的,所以,在古代人那里,生产直接就是消费,消费直接就是生产!
第六,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方式
在中国皇帝官僚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村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 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村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村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村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皇帝官僚专制,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 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共同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村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村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村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其次,村社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村社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即在生产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村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官僚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所以,在中国古代城市依附于农村,而现在则是农村依附于城市!
第七,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的管理体制
从地理上看,一个村社就是一片占有几百到几千亩耕地和荒地的地方;从政治上看,它很像一个地方自治体。它通常设有以下一些官员和职员:村社首脑村长一般是总管村社的事务,调解居民纠纷,行使警察权力,执行村社里的收税职务—— 这个职务由他担任最合适,因为他有个人影响,并且对居民的状况和营生十分熟悉。村长负责督察耕种情况,登记一切与耕种有关的事情,保护庄稼和帮助计算收成。边界守卫员负责保护村社边界,在发生边界争议时提供证据。水库水道管理员负责分配农业用水量。教师教村社的儿童念书和写字。村社的管理机构通常都是由这些官员和职员组成。从很古的时候起,中国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着。村社的边界很少变动。虽然村社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荒或疫病的严重损害,甚至变得一片荒凉,可是同一个村社的名字、同一条边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居民对皇权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对改朝换代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受哪一个国家或君主统治,因为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是仍旧没有改变的。由此可见,地方自治,自己管理自己,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村社能够长久存在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用赚钱的活动消灭了几千年不变的农村村社,破坏了自治的自己管理自己的生存方式。所以,资本主义消灭以后,必然又得回到这种村社组织形式,又得实行自制的自己管理自己的生存方式。不过这是在实现了四个现代化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八,从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得出的结论
首先,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其次,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 ,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就是说,这和他的皮肤、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器官在他的生命过程中固然被他再生产着和发展着等等,但毕竟存在于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村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
最后,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象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固然,他能够象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村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媒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能象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村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他以村社社为媒介才发生对土地的关系。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村社成员的身分为媒介;另一方面,村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村社成员身分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管怎样,村社成员对村社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村社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村社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四邻村社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第九,中国村社古代共产主义发展的前途
要使村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村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
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 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
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 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原始关系相矛盾的。
就社会财富来说,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 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 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
由此可见,中国村社的古代共产主义的发展,只能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把农业生产力和工业生产力全部社会财富,把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所创造的全部财富,归全社会的劳动者共同所有,才能实现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的普遍性,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 统治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才能实现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 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这就是人类的大同世界!
以上就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方式》中对东方,对中国的农村村社的亚细亚所有制,即古代共产主义的村社,所作的理论分析。这个理论就是指导中国人民把古代共产主义变成现代共产主义的行动指南!
劳动者201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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