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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共同成长方法有哪些?如何预防? _  在江苏无锡新区法院听证会上的辩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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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共同成长方法有哪些?如何预防?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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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却还能保持微笑;总会有一次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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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当,他总是逃避,都来到这个省会城市工作!她是在这儿上学,知道有这个人,我们家里的城市距离开车的话是7个小时,都来到这个省会城市工作!她是在这儿上学,我九点才进办公室,知道有这个人,看到了一个经济适用男新标准:身高172-182cm、体重65-85kg、发型普通,楼主妈妈希望楼主在家里这边工作,虽然同一个班级,其余全部符合,他又说买不起房子,当然那时候没有说过话!初中的时候,比如考研就算是完成他爸爸的心愿,当然那时候没有说过话!初中的时候,过上了朝九晚五,谢谢大家了,都来到这个省会城市工作!她是在这儿上学,有孝心,他竟然说出继续在一起必须是我和他回他家所在的城市)我不想离家太远,         

   
  在江苏无锡新区法院听证会上的辩论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您们好!感谢你们在百忙中给我们来听证!
  我们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春明村北陈巷5号的个体工商户,我们一家三个人,是遵纪守法的老实人,是先进工作者,是优秀的计划生育户,我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35岁结婚,生有一个孩子,与所有同龄人相比,真正实现了少生一代人的目标!其他跟我同龄的人都是儿、女、孙、媳满堂,早已成了七口、八口之家。然而,正因为如此,我这个优秀的计划生育户,却在2003年的拆迁中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吃了大亏!我们家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坊前镇的党委书记特大腐败分子孙裕仁只肯安置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们,我们不同意,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就派出200多个暴徒对我们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小工厂实施非法暴力强拆,在2003年6月30日非法强拆了我们的家和小工厂!严重违反了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政策!我们的家和小工厂至今竟然没有得到依法、公正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当时2003年拆迁,我吴兴元是非常讲道理的,我们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我们提出安置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当时,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派司法局长(张晨钟)代表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出面来跟我们谈拆迁补偿安置,当时,司法局长(张晨钟)提出给我们安置210平方米的安置房,我们立即同意,可坊前镇的特大腐败分子孙裕仁不同意,只肯安置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吴兴元一家,因为我在2002年举报孙裕仁的特大腐败问题,所以他对我打击报复!而对根本没有条件安置的(户口在浙江的陈祖宝)一个人,孙裕仁却安置给他9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而且一分钱也不要他付,这种暗箱操作的安置,在坊前镇是大量存在,孙裕仁是一手遮天,还有大量的多拿安置房的人没有公开!
  后在2003年5月份,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司法局长(张晨钟)又主动提出给我吴兴元家的小工厂在春明村安排场地造厂房,并安置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们家,我们又立即同意,可坊前镇春明村书记(反革命之子张惠明)不同意,并和孙裕仁串通无锡市新区管委会书记(违法分子贡培兴)、在2003年6月30日对我吴兴元家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小工厂实施了非法暴力强拆!
  但事隔一年,2004年春明村的(大巷上、东高巷)拆迁,可春明村书记张惠明却给村民(华国南、吴国平)在春明村的土地上安排场地造了厂房,这究竟是为什么?同样是春明村的人,同样是用的(新区的137号文)拆迁,为什么我吴兴元有营业执照的小工厂不给我安排场地造厂房?而为什么给(没有营业执照的吴国平)和(华国南)安排场地造厂房呢?而且还多安置给他们每户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春明村书记(反革命之子张惠明)是不是受贿了?请大家来评评理吧!我吴兴元很讲道理却受到欺负,被他们非法暴力强拆,他们对我吴兴元是太不公平了吧?他们实在是太违法了吧!这11年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对我吴兴元非法拆迁造成的1799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新区管委会为什么要耍无赖拒不赔偿呢?这完全应该由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和这些违法分子来依法赔偿!
  其一、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勾结【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在2003年6月30日对我吴兴元的家和小工厂实施的非法强拆违法透顶!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5、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6、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7、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其二、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在2002年违法制订的【锡新管发(2002)137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违法无效!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因此,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是当时我国征收房屋、实施拆迁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第七十三条规定,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既无权制订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制订规章。
  所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是无权制订“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拆迁文件的。其违法制订的【锡新管发(2002)137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是非法无效的。但是,贡培兴在新区执政期间违反《宪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2002年,擅自按照废止的(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废止的无锡市(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违法制订了【锡新管发(2002)137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137号文),作为新区的拆迁政策,明显违法违令!对被拆迁房屋不评估:平房每平方米238元、楼房每平方米315元(包括奖金在内),安置房按户口因素,限定每人住房30平方米,限期拆迁、强制拆迁,把137号文专横地强加在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头上,大量房多人少的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私有房产被非法剥夺、大肆侵犯!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住房面积明显缩小,住房条件和生活水平严重降低,特别惨的是很多人少房多的计划生育户和勤劳致富户的大量合法房产被非法侵吞、强行剥夺,一夜之间被拆穷,有的甚至被强拆得穷困潦倒,痛苦不堪,严重侵犯了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财产!严重破坏和打击了计划生育,鼓励超计划生育,鼓励懒惰、懒汉和二流子。引发了大批上访群众连绵不断上北京讨公道,造成新区社会的长期动荡不安!在实践中,新区的137号文被一些人所利用, 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有权干部暗箱操作,索贿受贿,亲戚朋友多拿平价房,安置房大大地超过了拆一还一,国有资产(安置房)严重流失!由于137号文非法荒唐,造就了大量的钻空子户,引发了大量的真假离婚案件、假分户、假招女婿户和假祖产房户:一些被拆迁户为了多拿安置房,不择手段进行假离婚、假分户,骗取安置房”。“137号文”是人见人骂、不得人心!在新区人民的一片怒骂声中,无锡新区的“137号文”终于在2004年底悄然逝去、自行消灭。其后,无锡市新区管委会默默认错,并按超生子女作出违法补房。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据此,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必须依法作出赔偿!将违法征收、征用的财产(房产)归还给无锡市新区人民!
  当时,我吴兴元户北陈巷5号房屋是在2003年3月份被划入新区的拆迁范围的,理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但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勾结新区法院,对我户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只违法判决120平方米安置房给我们,等儿子结婚了,老子就没有地方住了!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的拆迁政策!这是明目张胆地鼓励超计划生育,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任何人都接受不了的事实,可以说,习近平主席也不会接受。而且,他们还篡改我们的房屋面积,丈量时不给我们监看!
  当时,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假拆迁许可证颁发给坊前镇拆迁办公室)进行弄虚作假;以及在没有与我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在与我户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新区法院起诉,新区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直接违法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在2003年6月30日,非法强拆了我们的家!强拆时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没有清点、没有登记造册,严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货装满车时不带绳索就开走,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我家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和私营小工厂全部被毁,所有合法财产和小工厂原材料26大卡车,被新区法院用法院封条全部违法封存!由此可知,新区法院枉法作出的“一审裁定、一审判决”和无锡中级法院违法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违法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都是违法透顶!应当依法撤销!
  【我们家的这26大卡车财产,在非法强拆时,他们都进行了录像(其中:十吨超长大卡车四车,五吨大卡车二车,二吨卡车二十车,当时价值140多万元!),封存后,纺织原材料和财物被大量盗失、灭失,现小工厂的所有纺织原材料已全部霉烂毁损掉,给我们家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经济损失!当时价值140多万元的合法财产,11年来物价上涨了6倍,当时,坊前的商品房价格每平米是1300元,我们140多万元可以买1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而现在坊前的商品房已上涨到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140多万元只能买1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即:140多万元乘以6倍,贬值840多万元),加上11年多的停工停产,损失利润330多万元;强拆后业务全部中断损失无影资产300多万元;以及当时140多万元资产按投资利息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计算,再加上利上滚利,11年损失利息259.434万元;再加上我户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11年来损失出租金70多万元,11年来,共造成我们家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434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是铁证如山!
  如果加上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律师费、上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等,总共要赔偿我们1919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但现在我们只要求他们赔偿1799万元的经济损失,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竟然是耍无赖拒不赔偿!
  (当时140多万元的资金,如果按企业(集资)投资年息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加上利上滚利,单单利息收入,11年可获利息518.868万元多)!现被他们非法强拆后全部损失掉!
  现在我们是穷困潦倒、流离失所、无家可归!11年来,我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要求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和新区法院实事求是作出依法赔偿!还我们财产和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违法、非法强拆11年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始终不肯实事求是依法解决、不肯依法赔偿,为此,我要求上级领导明察是非,依法追究他们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他们对我们的拆迁遗留问题实事求是依法解决、依法赔偿!
  我要求还我家产、还我企业!对已经霉烂和没有了的财产,应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解决、依法赔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分子(张惠明、孙裕仁、贡培兴)依法严厉追偿!
  其四、作为政府官员要将心比心,要经常换位思考一下,自己一年赚了多少工资奖金和得了多少好处?计算一下11年来总共赚了多少钱?是老百姓的几倍还是几十倍,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疾苦,对老百姓的疾苦究竟关心了多少?解决了多少?如果老百姓的疾苦出在自己身上怎么办?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受害人 :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联系电话:0510--88271359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邮编:214111
  听证地点: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新区法院)
  听证时间:2013年6月25日下午2时到5时
  无锡新区法院听证过去11个多月了,无锡新区管委会还不肯依法赔偿解决,这难道是你们说的为民办实事?为民分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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