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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掌握着权利,掌握着法律,却有法不依、强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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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2: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唐继永,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六经街九纬路18-15号,系丹东市新唐会音乐酒吧经营者。联系电话:13841592345
  我向贵部门反映的情况是:
  一、2010年,丹东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3500万元购得丹东市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九千多万的银行债权,随后对华联商厦提起诉讼,要求华联商厦偿还九千余万元的债务,丹东中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丹执字第154-3号裁定,将华联商厦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交付汇隆公司,以抵顶所欠债务。
  二、汇隆公司得取所有权后,被时任丹东市常务副市长于国平(汇隆公司老板赵伟称其为舅舅)列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了能使汇隆公司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在于副市长的全力支持下,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唐会酒吧对华联商厦承租区域租期未满,是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有合法使用权的,即不是此案的被执行人,也不是该案的第三人,明知唐会酒吧是合法独立的个体企业,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与华联商厦没有任何关系,明知唐会酒吧所有财产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没有任何债务纠纷,明知唐会酒吧在汇隆公司和华联商厦的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从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是不知情的无辜者,却故意置事实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对唐会酒吧实施了非法强制执行行为。
  三、2011年8月31日,丹东中院执行法官崔大勇带领近百名法警,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前提下,强行打开唐会酒吧的大门。我作为唐会酒吧的业主,即不是此案的当事人,也不是此案的被执行人,本能的向执行法官崔大勇索要证件和法律文书,并提醒他:“唐会酒吧是有租赁合同的,不是被执行人,是独立的个体企业,与被执行人没有关系”。崔大勇根本不理会,命令十几个法警将我直接抬上警车,拉到丹东中院的铁笼子里关了起来,在没有任何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强行灭失了唐会酒吧的主体,拆除了唐会酒吧内的所有装饰、装修、扣押了所有财产(包括设备、材料、物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档案资料、财务资料、现金)等贵重物品。随后,执行法官崔大勇命人用电锯割开唐会酒吧办公室和仓库的门,将办公室、起居室及仓库所有财产和物品全部装上早已备好的多辆卡车上拉走,全部扣押,还私自打开我放在办公室的两个保险柜,侵吞了里面所有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所有重要票据下落不明,连最起码的生活用品都没有留下,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而此时,还被关在法院铁笼子里我,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变成了一个一无所有,无家可归的人。
  唐会酒吧是我全家经营和生活的地方,我们全家几十年辛苦积累的财产都在这里,崔大勇等人在实施这种行为之前,没有与唐会酒吧和我本人有过任何沟通,之后,也没有向我告知为什么将唐会酒吧灭失、为什么扣押合法财产,也没告诉我财产扣在哪里,何时归还。
  四、唐会酒吧被侵犯后,我到丹东中院找崔大勇讨说法,崔大勇理直气壮的说:“这是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市里有令,想清理谁谁就是倒霉蛋,汇隆公司是用钱说话的,钱能解决的事,汇隆就能办到”。 我去找汇隆公司,汇隆公司的赵伟说,“这一切是市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找法院做的,没有告诉我,我什么都不知道”。于副市长在此期间也对我进行多次警告和威胁,说“汇隆公司是我的亲属,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不允许去找汇隆公司,否则后果自负。”
  五、一年以后,2012年8月,我向丹东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返还被扣押的财产,崔大勇把我带到汇隆公司的仓库,我只看到了极少部分已被损毁的设备,和一份与实际被扣押的物品严重不符《被扣押物品清单》,我向崔大永提出要进行公证,遭到崔大勇的蛮横拒绝,说:“你要想拿回这些东西,必须付出十万元仓储费用,否则,这些东西就顶仓库费了,你不服就爱去哪告哪告去”。
  我只是一个平头百姓,开酒吧只为养家糊口,在汇隆公司与华联商厦的民事诉讼中,唐会酒吧是一个无辜者,作为合法的个体企业,所有财产都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承租的区域是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是有合法使用权的,丹东中院作为作为执法机关,本应对无辜百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进行保护,但丹东中院所实施的行为却是:
  (一)、于副市长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干预法院对无辜者非法执法是不是违法?
  (二)、人民法院法官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强制执法行为是不是违法?
  (三)、将向崔大勇索要证件的无辜当事人抓起来关进铁笼子里是不是违法?
  (四)、丹东中院执行局对“无法认定的承租人”不做依法认定是不是违法?
  (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独立合法的个体企业强行灭失是不是违法?
  (六)、强行扣押、损毁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并造成严重缺失是不是违法?
  (七)、剥夺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违不违法?
  (八)、人民法院对无辜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不予赔偿是不是违法?
  (九)、对无辜者实施强制执法行为,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是犯罪行为。
  (十)、明知被执法者是无辜的,明知其执法行为是违法的,明知会给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还要故意非法实施这种行为,这难道不是犯罪行为吗?
  作为人民法院的执法者,他们无时无刻不在践踏法律,他们有法不依、枉法办案、不择手段的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恶意损害百姓合法利益,利用国家司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过程中强取豪夺,肆意侵吞公民财产,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灾难和痛苦,给社会公正带来极大的危害。
  他们掌握着权利,掌握着法律,面对权势的恶意侵犯,我们没有任何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家园,他们对当事人的依法维权诉求采取胡搅蛮缠、颠倒黑白、严重违法超期办案等卑鄙手段,致使当事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国家司法制度产生怀疑、绝望,一步一步把人逼上绝路,一年一年把人拖死,逼吧、拖吧,三年了,等真的把人逼急了,等真的把人拖烦了,等到真的不想活了,一定会向那些披着合法者的外衣,给人间百姓带来灾难和痛苦的真正的恶人讨个说法,告诉他们“做人”的规则,告诉他们不配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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