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瞭望台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回复: 0

【久哥扯淡】法院副院长为何如此张狂?

[复制链接]

主题

帖子

5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
发表于 2024-10-12 19: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晔,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3年和2004年期间,王晔以购买货物为由,分三次在漯河农村信用联合社共计贷款65万元,约定于2004年年底前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然而,十年过去了,王晔所贷本金、利息一分未还。为此,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试图与王晔交涉,但均遭当事人拒绝接见。王晔在电话中对前来讨债的银行工作人员反复表示:还款时效已过,你们可以随时去起诉我,就算告了,你们也赢不了。


  一位法院副院长为什么不依法履约,甘心被人当做欠债不还的“老赖”?是他不懂法吗?当然不是。恰恰相反,而是因为这位副院长太懂法,并能从法理中找不到欠债不还的理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王晔最后的贷款时间为2004年,距今已有10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农村信用联合社对王晔追缴还款的合理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8年,即便是打官司,农村信用联社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王晔副院长有恃无恐的依靠。


  法院副院长甘当老赖,除了他本人是执法者而且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保护自己之外,久哥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王晔身为国家公务员,他贷款的理由是购货,是为公家购货还是为自家购货?是为公家购货那就没必要做老赖了。如果是为自家购货,那就是经商了,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经商,那他就已经是明显触犯法律了。如果是为公家购货,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家已经把购货款给他结清了,他没有去还这笔贷款而是自己私自占有了这笔贷款,挪用了,或者挥霍了,那同样是触犯了法律。如果是触犯法律,他的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那就不能让《民法通则》来约束他了,那就必须让《刑事法》来处置他了。


  久哥还有一个更大胆的推想,那就是王晔贷款的理由是购货,而实际上他不是购货,那他贷款干什么呢?那就是贷款向上级行贿,贷款向上级买官。如果是这样,他也会有恃无恐!为啥?我这贷款是进了某位上级领导的腰包,而这位上级领导还在台上,且位高权重!你们要是起诉我,要是想抓我办我,那好说,那位收了我钱的领导一定会保护我!一定会为了自保而替我说话。他的那句“就算告了,你们也赢不了”是有潜台词的。那句潜台词就是:我有更高权位的人在保护我,你们奈何不了我!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最后底线。如何规范社会行为,让公序良俗得到保障,仅有法律是不够的。在该案中我们看到,王晔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不能知法守法,而是应运法律规则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早已失去执法者的资格。特别是作为一个政府官员,王晔连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都抛弃,可想而知他在践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怎么可能成为服务于民的公仆?


  在权本位的社会体制之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干部选拔机制都处于病态和不正常的的氛围之中。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放弃了任人唯贤的原则,而是任人唯亲,任人唯近,任人唯钱,任人唯情,任人唯上,提拔了大批道德败坏的善于钻营的谄上欺下的投机分子。这样的人一旦掌握了权柄,就一定会践踏道德和法律,就一定会胡作非为扰乱纲纪!导致社会风气江河日下,诚信土壤丧失殆尽。


  究竟如何处理这个耍赖的法院副院长?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http://www.heishabox.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多元文化

GMT+8, 2024-11-24 01:06 , Processed in 0.03133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